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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則火不生。再者,外道計和合性,是離所和合法,別有實體。佛教所說之繫屬,是 是相繫,都無差別。故彼和合性與此繫屬,並不相同。 無成為因與有因之理也。) 處,如是亦不成為因與有因也。 非所依,所依亦非能依,唯由繫屬,非能成為所依、能依法,或與能、所依法相共同 ,曰︰非爾。繫屬雖通二處,然因與有因俱時而住,是如能依、所依各別決定。能依 次頌說因之總別,似較正確。) 即非正因。如所作性之實等。其因之差別義,則是能了解之正因。初頌說宗之總別,
若謂繫屬如和合性,俱與二者繫屬故,有因之法,亦應為因,因亦應為有因法者 乙、釋和合繫屬疑。分二︰
集量論略解卷第二 所破各無亂,是觀待繫屬,故因於有因,雖遍非作者。 許因之周遍,彼分是有因,能遍非能了,如有角於牛。 因唯有有因,餘唯有因有,因有因繫定,彼違返而住。 繫屬雖住二,是因有因俱,如所依能依,非如和合性。
其和合性
(要是能依、所依之關係,方成為因與有因,餘則全
析疑;
(外道所計)
攝頌。今初︰
,如與一法相繫,與第二法亦唯如
(繫屬是火無則煙不生,非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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