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9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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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則火不生。再者,外道計和合性,是離所和合法,別有實體。佛教所說之繫屬,是  是相繫,都無差別。故彼和合性與此繫屬,並不相同。  無成為因與有因之理也。)  處,如是亦不成為因與有因也。  非所依,所依亦非能依,唯由繫屬,非能成為所依、能依法,或與能、所依法相共同  ,曰︰非爾。繫屬雖通二處,然因與有因俱時而住,是如能依、所依各別決定。能依  次頌說因之總別,似較正確。)  即非正因。如所作性之實等。其因之差別義,則是能了解之正因。初頌說宗之總別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謂繫屬如和合性,俱與二者繫屬故,有因之法,亦應為因,因亦應為有因法者  乙、釋和合繫屬疑。分二︰
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破各無亂,是觀待繫屬,故因於有因,雖遍非作者。  許因之周遍,彼分是有因,能遍非能了,如有角於牛。  因唯有有因,餘唯有因有,因有因繫定,彼違返而住。  繫屬雖住二,是因有因俱,如所依能依,非如和合性。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和合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要是能依、所依之關係,方成為因與有因,餘則全        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析疑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外道所計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攝頌。今初︰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如與一法相繫,與第二法亦唯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繫屬是火無則煙不生,非煙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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