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8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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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;其差別,則非因之所解。次頌說︰因所繫屬義,即因之總法,非能了解有因,  別法,有錯亂故。第二頌義亦相同,有重複之過。信慧釋初頌說︰有因之總,是因所  所了解,即所比知法,其有因之差別,如火之熱等,則非此因之所了解。煙因於彼差  宗,犯不定過。)  ,有錯亂故。  色性  「而了達有因」,「不成於有因」不好解。)  本為「所一總依,即取一切」)  相同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有因即宗,彼之繫屬,即彼之總法,如實等,轉宗猶寬。如是有因,是此中之    (即煙色)  如此少分理,不成於有因,彼法雖眾多,餘者是能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因隨繫義,所解非彼別,於彼了解者,了解錯亂故。  諸有因繫屬,有因是所解,差別非所解,於彼錯亂故,  攝頌。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未取別法所依,則必不取能依之總。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實性等寬,不能為因,證明有火。)(狹因能成寬宗,寬因不能成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,是能得彼火者。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彼如所依亦應成多。此復所比量者,唯由少分了達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即唯煙及煙的別法等,能證有火。)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謂煙唯少分,是從火不錯亂。煙性及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謂取一所依,亦即取一切者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第二句按注釋義,應為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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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非實性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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