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6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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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別,亦應皆成所了之宗,一切本性皆是相應故。  分皆是能比度,乃至煙之實性等亦應是能了之因,以無非相應故。又火之猛烈明顯等  應之煙」。)  俱為因,唯一是因,極應道理。  道理。若不取同時繫屬,則由何觀察不正因之錯亂?若如無則不生之繫屬者,則非二  既能以煙比火,則亦應以火比煙,相應無異故。)  非理。何以故?非異故。以彼相應非有差異。如於一法,於第二法亦如是故。  豫即非因。由此例外故,火非能比之因。故火非必與煙相應,煙則必與火相應。彼亦  煙二者相應故。二者俱應成為能顯。  了知火,若不取繫屬,顯示所量之因由,不應道理。唯由知因,能了知故。

              如相應有過失,合等亦如是。謂計和合為繫屬亦有過失。牛與有角,亦非能比、  又火與煙相應,非由於少分,煙一切能了,火別成所了。  若謂於熱鐵丸與紅火炭位,亦見有無煙之火。若有一例外,即不成正因。以說猶  若謂相應是比度之因者,則火亦應成煙智之因。「具二故」,以相應,俱與火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說火與之繫屬是相應者。即以煙比火,應非由少分比度,應煙之一切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一非因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火不為因比煙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初句,釋中為「火相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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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不應  (相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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