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6 - 唯識藏_37
P. 256
差別,亦應皆成所了之宗,一切本性皆是相應故。 分皆是能比度,乃至煙之實性等亦應是能了之因,以無非相應故。又火之猛烈明顯等 應之煙」。) 俱為因,唯一是因,極應道理。 道理。若不取同時繫屬,則由何觀察不正因之錯亂?若如無則不生之繫屬者,則非二 既能以煙比火,則亦應以火比煙,相應無異故。) 非理。何以故?非異故。以彼相應非有差異。如於一法,於第二法亦如是故。 豫即非因。由此例外故,火非能比之因。故火非必與煙相應,煙則必與火相應。彼亦 煙二者相應故。二者俱應成為能顯。 了知火,若不取繫屬,顯示所量之因由,不應道理。唯由知因,能了知故。
如相應有過失,合等亦如是。謂計和合為繫屬亦有過失。牛與有角,亦非能比、 又火與煙相應,非由於少分,煙一切能了,火別成所了。 若謂於熱鐵丸與紅火炭位,亦見有無煙之火。若有一例外,即不成正因。以說猶 若謂相應是比度之因者,則火亦應成煙智之因。「具二故」,以相應,俱與火、
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此說火與之繫屬是相應者。即以煙比火,應非由少分比度,應煙之一切
若一非因
(火不為因比煙)
(初句,釋中為「火相
2
4
4
2
2
,不應 (相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