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8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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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如說未現  非因也。諸說集於一處唯有二者,餘有故非二。見因亦從因集於一義,果亦於果了知  比觸,觸亦應能顯色。  ,任於何處都不現見也。縱有集於一義,然了達者是唯由見無則不生故。此亦如以色  此亦喻如色與觸、手與足等,對此亦應如是說,縱有繫屬,不能了知因。集於一義者  由見無則不生故。故唯此是因。外計集於一義,亦有二種,謂果與餘果,因與餘因。  有。和合亦非比度牛有角之因,非現見事故。  。觀待時亦爾,如鑽木位,若時無火,則爾時不生煙故。是故以煙比火之因,相應非  故因與有因,決定非由相應,唯由無則不生故。  火,依火立觸,應成宗義一分為因。又於此中,非欲成立火觸有性,共知有故。)  ?論主答曰︰今於此中,非以成立火觸為宗,但為成立此相應物。若不爾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繫屬無別故」,由集於一義性,無有差別。如由一說其錯亂,則由繫屬,亦應  縱有繫屬,亦不能了知因。未見繫屬,不許為能顯。縱有和合,然了達者,是唯  「縱觀處與時」,彼觀待處,亦唯是無則不生。謂先於地方,見無火則煙不生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              (大種)




              及從未現。故說集於一義唯有二種。說決定詞不應道理。外說︰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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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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