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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宗一分為因也。 爾者,言此中者則無義故。如是亦不應說火亦比煙,或亦火之猛烈等者。若如是者, 能故。於和合等亦應如是說。 了之因與所了之有因,無差別故。 如火之猛烈、熱等,非是所比有因。若如餘勝論所計,則一切因果等法,皆應成為能 義。謂因如煙,其餘總,如計煙之實性、德性等,非是能比之因。其所比宗之差別, 彼等部分,未有不相違者故。 種,亦應說因與有因 應理,如和合說。 所比。或黃牛等別相亦應是所比,有角之總等亦應是能比也。如是,集於一義,亦不
若謂此中非是以煙,唯成立火有,以彼已成故,應顯凡有煙處,彼火相應。若不 又若相應是能比之因者,則應唯由相應便能了解所比,以餘無了知因與有因之功 又攝頌曰︰因餘總非因,別亦非有因,如餘則一切,成能了所了。此結上來所說 「相違亦有故」,謂計相違比量,亦有彼過失。如何有耶?曰︰即不現成之四大
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(《理門論》中,先外問云︰如以煙立火,或以火立觸,其義云何 (如集於一體之頭足等,並非能比、所比也。)
(能比、所比)
。如是已現成之別與總亦應說互為因與有因,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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