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8 - 唯識藏_37
P. 298

法之喻說成立所立者,亦非彼法從彼為因,亦未見能別、所別等,各異說故。  不異轉,非說義故。復次,「非第五」,此中不得第五  應非是因,各異轉故。若許由同時說故,雖是各異而不異轉,如軍旅等。事實宗等非  。下逐計破云︰  如是所言,所未說者,不應道理。  所作性因,能顯聲無常性,餘有何不成,為成彼故,而說譬喻?非更欲說餘所立宗。

              「謂語」,若作是思,與從同法說喻之語,由更互輾轉之門,是為成立所立之因  「若同法能立,非分  乙、破正理派。諸正理派者說︰「從同法說喻,彼即成立所立之因。」此敘外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唯異門於總,非有其特殊,彼似空異法,相同應是因。  非許一切語,何許應簡別?無許為不許,超越主要聲。  各相違害故,假立亦非有,故第六於彼,差別亦無義。  俱應得他性,彼非同法因,非彼二過破,應時亦無他。  若同法能立,非分非第五。謂語應簡別,於能立非理。  集量論略解卷第三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非語分)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,謂若說同法即是能立所立之因者,則語支分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第五轉聲、從聲)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       。若即同
   293   294   295   296   297   298   299   300   301   302   3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