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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之喻說成立所立者,亦非彼法從彼為因,亦未見能別、所別等,各異說故。 不異轉,非說義故。復次,「非第五」,此中不得第五 應非是因,各異轉故。若許由同時說故,雖是各異而不異轉,如軍旅等。事實宗等非 。下逐計破云︰ 如是所言,所未說者,不應道理。 所作性因,能顯聲無常性,餘有何不成,為成彼故,而說譬喻?非更欲說餘所立宗。
「謂語」,若作是思,與從同法說喻之語,由更互輾轉之門,是為成立所立之因 「若同法能立,非分 乙、破正理派。諸正理派者說︰「從同法說喻,彼即成立所立之因。」此敘外計
唯異門於總,非有其特殊,彼似空異法,相同應是因。 非許一切語,何許應簡別?無許為不許,超越主要聲。 各相違害故,假立亦非有,故第六於彼,差別亦無義。 俱應得他性,彼非同法因,非彼二過破,應時亦無他。 若同法能立,非分非第五。謂語應簡別,於能立非理。 集量論略解卷第三
(非語分)
」,謂若說同法即是能立所立之因者,則語支分
(第五轉聲、從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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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若即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