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2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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極成故,是故量式全無繫屬,因定非理也。 之語故。前者則有所說過失。 與彼相應法同者是為同法,則捨離餘法及所聞性。言不錯亂與指定詞,則捨離錯亂法 故。亦應了知與彼相應,以一切種無繫屬故。是故應說與彼同法相應不錯亂也。如是 亦應說為因故,眼所取性亦應說為因也。 非向餘轉故,非相同也。若唯無常是所立者,則除聲外,餘法亦與彼相應,瓶等之法 性故,亦應成因。若謂所立法亦相同者。曰:不同。為簡別彼故,云餘二品轉,謂此 有法故。彼應言唯所立相應之法,乃繫屬故,應得為彼之法也。如是則云聲常,所聞 次乃說唯聲與彼相應,彼聲之法乃是因也。曰︰彼之共不共因,皆應成所立相應之法。 唯聲之功德乃屬所立。其中總或有法,無他相應之法,故應許唯無常法乃是所立。其
「成立有空等,量式不應立」,彼中非有極成宗相應法或所立相應法,以有法不 「復次諸不定」,言不定者,謂猶豫因。諸錯亂因亦應成因。如說是常,無質礙 「不共亦得成,宗相應之法」,若指定云所立相應之唯法,都無所為,不疑成為 「法有法非宗」,彼等非是所立,有過失故。若謂總亦非是,有前所說過失,故
集量論略解卷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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