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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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既自有過,何由過彼?如是等,名正法論也。  ,答應默然。  為難,欲以第五而止過者,不出於初及汝後義,是則為重。若有重過,即墮負處。  自宣明者,理極於先,必欲復說,則墮多過。汝第一立,第二已破,第三之義,我又  而不自明,而言一切皆悉是盜,當知此人即自為盜。汝亦如是,故墮負處。今汝若欲  負處。而汝乃言一切有過,非獨我有,斯則自咎,非餘過也。所以者何?如人被誣,  疑,故一切處皆有是過。  論者皆有斯過。如言聲常,無形色故;有過去身,以宿命智知故。如是立義,如前生  常者,不應生疑,為常無常,以生疑故,當知有過。立曰:此過非但唯獨我有,一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次,第六人過,而第五者不得詰之。所以者何?由第五故,是第六人便得為問  答曰:第五之人已成於過,何有第六得為問耶?若必說之,則同前過。問既有過  問曰:設第六人,更可問乎?  難曰:喻者決疑,汝所引喻,令我生疑,是不成喻。喻不成者,義則自壞,即墮
              方便心論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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