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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中唯三能立。 性也 宗法 因之號。 謂更別成他義,非是離前,返成能立,故總名異喻。 須異性。
* 彼引本頌言:「如自決定已,悕他決定生,說宗法相應,所立餘遠離。」此說二 ,於餘同類念此定有 述曰:此簡擇同異。《理門論》云:「又比量中唯見此理:若所比處此相定遍 論:唯此三分,說名能立。 答:喻合 問:何故但名異喻,不名異宗、因耶? 答:別離宗、因,合則離喻,更不別說。然同成宗,故必須有體。今以止非,不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中
① 「合」,底本作「含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合」。
① 兩法,宗、因各一。說異喻以總包,言異二而為失。若言異宗異因,
有性也 同品定
,於彼無處念此遍無
無性也 異品遍
,是故由此生決定解。」即是 * 合異宗、因,故不別說異宗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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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 遍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