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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闕無同喻。因違法自相,故方便立。「積聚性」因,積多極微成眼等故。如「臥具 別,不積聚他,實我受用。若顯立云「不積聚 必為他用」。「眼等」有法,指事顯陳;「為他用」法,方便顯示。意立必為法之差 」喻,有所立不成。若成「眼等為假他用」,相符極成。由此方便,矯立宗云「眼等 成。若言眼等必為 ,受用眼等,便有宗中所別不成。「積聚性」因,兩俱不成。「如臥具」喻,所立不 因義。比量相違等,皆准此釋。
* 此中義說,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「我為受者,受用眼等」,若我為有法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⑤ 底本無「所立亦不成」,今依據卍續本補上。 ④ 底本無「聚」,今依據卍續本補上。 ③ 「為」字下,底本有「真」,今依據卍續本刪去。 ② 「宗」字下,底本有「常」,今依據卍續本刪去。 ① 底本無「收」,今依據卍續本補上。
③ 我用,能別不成,闕無同喻。「積聚性」因,違法自相。「臥具
④ 他用」,能別不成,所立亦不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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