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8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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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相同品定  不積聚他故。「積聚性」因,於異品有。此顯還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,故成相違,闕  具為喻,所立不成,亦即此中法差別過。  為他用,是何他也?若說積聚他,犯相符過。若不積聚他,能別不成,闕無同喻。臥  用」,或「眼等通二,臥具唯假用」。《勝義七十》對《金七十論》,亦徵彼義:必  等實我亦用,故但應如前所分別,不應於中生異覺,云「眼等唯為實他受用,臥具假  ?《唯識》亦云:「執我是思,受用薩埵、剌闍、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諦。」由此眼  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: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,其積聚他用勝,即是異品。宗無同喻,佛法都無  問:於因三相,是何過耶?  數論難云:陳那弟子非善我宗,神我受用三德所成二十三諦,豈於眼等無能受用  ② 積聚他用,無相符失。  西域又釋:數論眼等唯為不  數論難云:汝宗相符,誰說眼等積聚他不用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



                ③ 有,亦闕第三異品遍無。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積聚他用,床座通二他用,故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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