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6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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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。  劣差別而作相違,非法自相,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,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相  所須,方受  神我須思量受用,故從大等次第成之。若以所思實我用勝,假我用劣。然以假我安處  用勝,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。由依眼等方立假我,故積聚我用眼等劣。其臥具等,必  神我,體常本有。其積聚他,即依眼等所立假我,無常轉變。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  此因亦能與彼法差別為相違因。 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」,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;「如是亦能」下,又顯  ,故摠建立。  」喻,其床座等是積聚性,彼此俱許為他受用,故得為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數論師眼等五法,即五知根;臥具床座,即五唯量所集成法。不積聚他,謂實  述曰:此成違義,有二:初舉所違法差別因,後釋所由。此初也。初文又二:「  論: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,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

                    ② 床座,故於臥具假他用勝,實我用劣。今者陳那即以彼因,與所立法勝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喻。因、喻之法不應分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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