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7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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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他用勝,不得難言實我用劣,違自宗故。共比量中無同喻故,若他比量,一切無遮。 眼等亦是積聚性故,應如臥具亦為積聚假我用勝。 改,還即以彼成立意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,其臥具等積聚性故。既為積聚假我用勝, 之義積聚他用。宗由他用,是法自相。 有法,必為他
西域諸師有不善此,直申差別相違過云:眼等應為積聚他用。因、喻同前。 若不作此用勝難者,其宗即有相符極成,他宗眼等亦許積聚假他用故。但可難言 此自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、不積 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相云。此前所說「積聚性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④ 「他」,底本作「地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他」。 ③ 「性」,底本作「生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性」。 ② 「受」,底本作「變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受」。 ① 底本無「同」,今依據卍續本補上。
④ 用法之自相。即指此因,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,意許差別相違
* 聚他用,是法差別。彼「積聚」因,今更不
③ 」因,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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