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7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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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。此初也。 成所立,故先明之。所立隨因,故次後辯。解初不成,有二:初牒前舉體,後約計釋 同立異,同既五過,異不可增,故隨勝過,亦唯立五。 ,故有第四。先宗後因,可成簡別;先因後宗,乃立異義。非為簡濫,故有第五。翻 上有,故有初三。要依簡法,簡別離二,令宗決定,方名異品。既無簡法,令義不明
能立法不成者,牒前餘者舉體猶如極微,正舉能立不成體。舉宗、因者,顯喻過 同中有二:初別解五,後總結非。初別解五,即為五段。由第二相正顯於因,順 述曰:下別釋中,初同後異。 論:能立法不成者,如說聲常,無質礙故,諸無質礙,見彼是常,猶如極微。 於師曾獲半珠,緣闕未蒙全寶。 淄州正等寺沙門慧沼續。 述曰:此標列異。異喻之法須無宗、因。離異簡濫,方成異品。既偏或雙,於異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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