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一,故云且也。或不具詞,似五明一,故亦言且。 明所立不遣,故云似異法中,所立不遣者,即牒也。 此初也。
論: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,彼立極微是常性故, 述曰:第二指體,宗、因同前,此中不舉,但標似異所立不遣。此類非一,隨明 論:且如有言,諸無常者見彼質礙,譬如極微。 簡有二重:一、簡似同,云似異法中;二、簡異自五,以似異中,過有五種。先 述曰:下釋似異五過,為五。此即第一。於中有三:初簡牒,次指體,後釋成。 論:似異法中,所立不遣者, 述曰:第二、總結,可知。 論:如是名似同法喻品。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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