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9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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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法,嚴格地說起來,並不是正確的。「為因照明觀察義故」這一句解釋也是不足取  有事為因明。以「因即明」解釋因明,是註解家將過程與結果混合起來底一種自由的  隨順法底意義在裡頭。這就是能隨順法被解為諸所有事底理由。由此,也可以解諸所  與能建立法有直接的須要底比量上的智識作用,都可以名為能隨順法。  物,不當單解作因喻。支持能建立底意見,而使它成立底五分及三支底立量作法,及  隨順法應看為合於能建立法底立者底意見,使他能夠完全成立一切在詮證上應有的事  確的解釋。能建立法是立者所主張底意見,而建立法就是觀察義,就是對象。所以能  僅指所立宗而言,必得具備五分或三支底論式,因此僅以所立宗來解所建立法並非正  ,同時反對這種主張底敵者也執持另一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把範圍放寬一點說,就是論理上間接的現量和其它基礎的智識作用,都含有能  立者所主張底意見為「能立」,敵者所持反對底理由為「能破」。但能立絕不是
              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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