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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底正義;輕蔑他、從他聞、覺悟真實,是立宗底因緣;成立自宗與破壞他宗,是立  明。關於這十種底解說很多。  宗就名為攝受,這是立宗底一般的解釋。至於自品所許以下十種,是立宗底特殊的說  摧屈於他;  蔑他;  才能了解。  區分。明白這一點,對於論文中所謂「依二種所成立義,各別攝受自品所許」底說法  性與差別底成為宗,與能成立義中底立宗本無差異,只因看法不同而有所立與能立底  正確地伴帶著因、喻、合、結而立宗,故所謂能立成是立宗底意思。所成立義中底自  ,是指對於觀察義詮釋某種意見、主張與命題而立底。這個根據現量、比量、正教量  來,現量、比量、正教量也可以稱為能成立法。所以前頭所說所成立義底自性與差別

                 一說以為攝受論宗是避免相符極成底意趣,自辯才是不願論宗底建立,這兩種是  立宗底意義依論文可以分析做十種,就是:  宗因喻三支為能立,正是《瑜伽論》所說底立宗、辯因、引喻。如果廣泛地說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 從他聞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⑩ 為悲愍於他。所謂自品所許,當解做自宗所許。由於自己底意樂取來立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 覺悟真實;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 為成立自宗;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 為破壞他宗;  ① 攝受論宗;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依自己的辯才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⑧ 為制伏於他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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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⑨ 為  ③ 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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