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9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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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三量乃是在量裏應當說底,它們是間接的知見比度,不是直接的論式。所成立與能 然分為八種,但屬於直接的方面只有宗因喻,合同類與異類為五種,其餘現、比、正 《瑜伽論》底,它們既然採用五分作法,可見《瑜伽論》底論證形式也是一樣。 雜集論》裏以合、結替代同類、異類,《阿毗達磨集論》也是如此,這兩部論是根據 三支作法,但《倫記》與《略纂》等書底註釋都解因喻之中含有合、結在裏頭。在《 ,則所立底宗義能得成就,這一點就是因喻對於所立之宗便是能立底意思。 果相違。同類,是喻依與因相似的事物;異類,是喻依與因完全相違。故喻與因相類 」這也與前一樣分為五種相違,就是相狀相違、自體相違、業用相違、法門相違及因 果,由是推知諸樂果皆為善因所成,諸苦
《瑜伽論》注重在論式底發展上頭,以能成立為證明一種事理所必具底論式,雖 《瑜伽論》本文僅說宗因喻,卻沒有明說合與結,故從表面上看來,它好像是取 異類與同類正居相反的地位,即所謂「所有法望所餘法,其相展轉,少不相似。 因果相似,是事物底因果於能成、所成展轉相似,如善因能成樂果,惡因能成苦
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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