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9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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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異滅之法,從無為法推知無生住異滅。這都是論中原舉底例。故法比量是從同一事  及有形質。從屬於有漏底事物推知有苦,從無漏推知無苦。從屬於有為諸法推知有生  法底事物推知老法,從屬於老法底事物推知死法。從有色、有見、有對,推知有方所  性質,推知它種事物底性質。從屬於無常底法推知有苦,從苦推知空無我。從屬於生  所給底判斷也不能視為正確。  處,不一定是蛇;不止馬能發出嘶聲;不止獅能哮吼。舉例底理由既然不充分,因此  確然斷定有某種現象、作用或動作底便是某種動物。廣跡住處,不一定是象;曳身行  知牛王。」像這幾個例,從現象上說,與相比量沒有多少區別;從業所依說,也不能  ;曳身行處,比知是蛇。若聞嘶聲,比知是馬;若聞哮吼,比知獅子;若聞咆勃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法比量者,謂以相鄰相屬之法,比餘相鄰相屬之法。」這就是說從一種事物底  「業比量者,謂以作用比業所依。」所謂作用是事物所顯底動作現象,由此推知
              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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