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2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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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物為喻,所以引喻居於辯因之後。至於同類、異類、現量、比量、正教量,都是為 據現見底事物來決定所論底道理,使人能夠攝受所立底宗義。道理底依據是以現見底 立底宗既是自己所愛樂,於他人底愛樂與否自不必顧到。所以立辯因底緣故,為要依 點可以解明所成立義中底自性與差別是自己的主張,要將它們述說出來使人了解。所 不真,各自成就,各自安立,毋須論者去產生它們或成就它們。 解信服。因明所根據底論證,自然以諸法底性相底正確性底歸宿,而諸法性相底真與 生成諸法底性相。這是因明全部底主旨,因為因明底目的在開示未了義,使人能得了 佛教教義,從因明的觀點看來,並不重要。 種違法相底言說,而主持與法相不相違底真理。《瑜伽論》在這不違法相正教中詳述 隨煩惱。不違
② 能治雜染;
於八種能成立法底順序中,所以先立宗底緣故,是為顯示自所愛樂底宗義。這一 上項十種論所依中,所以建立二種所成立義底因緣,是要使人發生信解,不是要
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
③ 不違法相。「不違聖言者,謂聖弟子說,或佛自說經教,展轉流佈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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