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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」這定義不及後世所說因底三相那麼完全,解釋得也不大完備清楚。 顯了義信解得生,是故正說彼相乃名立因。現量可得、不可得者,謂依自體及相貌說 「信解者,是信解因義。所以者何?由正宣說現量可得、不可得等相故,於所應成未 給底更為重要。 是名立宗。」這定義是後代對於宗底見解底根據,在後來的因明上,比《瑜伽論》所 如所安立,無一切過量故,建立我法自性若有若無,我法差別遍不遍等,具足前相, 示者,以身表示此義,應名立宗。若不言令他解了者,聽者未解此義,應名立宗。若 義者,說示他宗所應成義,應名立宗。若不言他者,獨唱此言,應名立宗。若不言宣 :「所以者何?若不言以所應成者,自宗已成,而說示他,應名立宗。若不言自所許 同類、異類是應當注
「立因者,謂即於所成未顯了義,正說現量可得、不可得等信解之相。」解說: 「立宗者,謂以所應成自所許義,宣示於他,令彼解了。」以下作者解此定義說
陳那以前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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