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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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如數論師立我是思,我為自性,思為差別?彼文便以義為自性,體為差別,我、無 說。以後所說別彼先陳,不以先陳別於後,先自性名為所別,後陳差別名為能別。 能有後法,復名有法。 勝,不得法名。後之所陳,具足兩義,能持復軌,義殊勝故,獨得法名。前之所陳, 方有屈曲生他異解。其異解生,唯待後說。故初所陳,唯具一義,能持自體,義不殊 未有說,徑廷持體,未有屈曲生他異解。後之所陳,前已有說,可以後說分別前陳, 。故諸論云,法謂軌持。前持自體,一切皆通;後軌生解,要有屈曲。初之所陳,前 可分別故。三者、言許。言中所帶名自性,意中所許名差別,言中所申之別義故。
若爾,此三名皆有失。其失者何?難初名云:若體名自性,義名差別者,何故下 第三、自性亦名所別,差別亦名為能別者。立敵所許不諍先陳,諍先陳上有後所 第二、自性亦名有法,差別亦名法者。法有二義:一、能持自體;二、軌生他解 釋彼名者,自性、差別,二名如前。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
① 「二」,底本作「三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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