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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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生軌解,名之為法。非所諍競,彼此無軌,逕廷自體,無別軌解,但名有法。談其  者名差別。  ,義對眾多;局自體者,義對便少。以後法解前,不以前解後,故前陳名自性,後陳  於他,如縷貫花,即名差別。前所陳者,局在自體;後所說者,義貫於他。貫於他者  別。  互有簡,互為所別,互為能別。此亦應爾,後陳別前,前陳別後,應互名為能別、所  ?為赤為白,為紅等花?今言青者,簡赤等華。言蓮花者,簡衣等青。先陳後說,更  青色,不言蓮花,不知何青?為衣為樹,為瓶等青?唯言蓮花,不言青色,不知何花  唯一義乃名為法,我具二義得有法名?  我等分別思故。

                 釋次難言:先陳有法,立敵無違,此上別義,兩家乖競。乖競之義,彼此相違,  釋初難言:此因明宗,不同諸論。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為自性,不通他故。義貫  難後名云:若以後陳別彼前說,前為所別,後為能別,如世說言青色蓮花,但言  難次名云:若具一義得有法名,若具二義但名法者,如即此師立我是思,何故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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