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3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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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轉,如言燒衣,或有宗聲唯詮於法。」若以宗中後陳名法,即宗是法,持業為名; 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,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?此無有失,以其總聲於別 依不相離性以為宗體,有法既為二法總主,總宗一分,故亦名宗。《理門論》云:「 法,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別義,故今唯以有法名宗。對敵所申因、喻成立,雖取二 是。《理門論》云:「此中宗法,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,今此唯依證了因故。」 上,所有別義名之為法。此法有二:一者、不共有,宗中法是;二者、共有,即因體 之法性。據所立宗,要是極成法及有法不相離性。此中「宗」言,唯詮有法,有法之
論主解云:由有言生,令彼憶念本極成故,意以因體共許之法,成宗之中不共許 彼自難云:既爾,便失前說言為能成立性。 述曰:三、列名也。遍是宗法性,此列初相,顯因之體,以成宗故,必須遍是宗 論:謂遍是宗法性、同品定有性、異品遍無性。 述曰:二、徵數也。 論:何等為三?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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