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 - 唯識藏_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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敵不許法於有法有,亦非因相遍宗法中,何得取法而以為同?此中義意,不別取二, ,遍宗、喻故。宗法隨因說因同法,顯有因處宗 相似故;因之同品,名為同法,宗之法故。何須二同?因之在處說宗同品,欲顯其因 品,下文亦言「若於是處,顯因同品決定有性」。然論多說宗之同品,名為同品,宗 。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諍,略而不說,理皆同品。以此釋文,應當深義。 然下論云「如立無常,瓶等無常,名同品」者,唯舉所陳兩宗本諍法之自相名為同品 無同品,亦無異品,宗有一分相符極成,非一切義皆相違故,故但取所立有此名同。 無有四相違之因。比量相違,決定相違,皆應無四。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,便 品,由此品者是體類故。若唯言所陳所諍法之自相名為所立,有此法處名同品者,便 所
且宗同品,何者名同?若同有法,全不相似,聲為有法,瓶為喻故。若法為同, 同品有二:一、宗同品,故下論云「謂所立法均等義品,是名同品」;二、因同
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
① 法必隨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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